孤老离世10载,“干女儿”争房产引纠纷,法院终审判决揭晓

这是一起涉及遗产继承的民事案件。以下是对该案件的简要分析和法院判决的解读:
案件背景: 一位孤老去世后,其“干女儿”在10年后突然出现,要求继承孤老的房产。孤老生前并未立下遗嘱,因此引发了遗产继承纠纷。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干女儿”与孤老之间并无法律上的抚养关系,且在孤老生前并未履行赡养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干女儿”无权继承孤老的房产。
判决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应当遵循法定继承顺序。在法定继承人中,子女、配偶、父母等亲属享有优先继承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还规定,继承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若继承人未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可以酌情减少其继承份额或取消其继承权。
案件启示: 1. 遗产继承纠纷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2. 在继承过程中,继承人应当遵循法定继承顺序,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3. 继承人应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否则可能面临丧失继承权的风险。
总结: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干女儿”无权继承孤老的房产,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同时,也提醒人们在继承过程中要依法行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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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位孤寡老人去世10年后,邻居自称“干女儿”来争房产!法院调查后,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2015年,上海徐汇区的孤寡老人许老太太去世,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先于她离世,居委会认定其为“孤老”,名下唯一房产(现估值300万元)由老伴的侄子徐先生居住使用。2025年,邻居沈女士以“干女儿”身份起诉徐先生,主张自己曾赡养老人,要求分得遗产。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沈女士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扶养过许老太太,而徐先生有多位证人证明他多年照顾许老太太、为她养老送终;且许老太太还有个失散多年、年近九旬的亲弟弟。考虑到寻人过程困难重重,且存在执行风险,法院最终判决徐先生继承房产,但需支付30万元折价款至指定账户,等待老人弟弟(若在世)或其继承人前来领取。

律师说法:

关于孤老的遗产继承问题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无人继承时,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刚开始法院认为,许老太太的法定继承人都已不在世,因此指定徐汇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经调查后,法院发现老人可能存在弟弟,但因执行困难,仍维持民政局的管理身份,避免案件陷入僵局。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人仅限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干女儿”若未形成合法收养关系或遗赠扶养协议,不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本案中,沈女士仅提供口头主张,无书面协议证明其与许老太太形成收养关系或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赡养行为,因此法院认定其主张不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而徐先生提供多位证人证言,证明其长期照料许老太太生活、并养老送终,符合《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由徐先生继承房产。

本案中,如果许老太太的弟弟仍健在,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理论上可主张继承。但因其失联多年,法院通过“公证提存”方式预留30万元折价款,待其或继承人未来申领,既保障权利又避免执行障碍。

避免“身后事”纠纷的建议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后者承担生养死葬义务并享有受遗赠权利。因此,孤寡老人可以提前订立遗嘱明确遗产归属,或者与赡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同时应保留赡养证据,赡养人需留存医疗记录、费用票据、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实际赡养行为。本案徐先生胜诉的关键即在于举证充分。

无继承人时,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可担任遗产管理人,负责清查、分配遗产。遗产管理人制度有效解决了“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置难题。

律师提醒

本案再次印证,法律保护的是有据可查的赡养行为,而非口头承诺或情感名义。对于公众而言,提前规划遗产、保留证据、善用法律,是避免身后纠纷的核心对策。

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江苏国颂律师事务所 徐小祥律师

新闻来源:看看新闻、案件聚焦

来源: 荔枝新闻

发布于 2025-05-24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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