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手机免费观影引发争议,创新突破还是版权侵权?法院判决揭晓

“云手机”免费看大片这一现象,从创新的角度来看,它可能代表了移动互联网技术和服务模式的一种新尝试,通过云计算技术提供视频内容,使用户可以不受设备限制地享受影视资源。然而,从法律和版权的角度来看,这可能涉及侵权问题。
法院的判决通常基于以下几个关键点:
1. "版权合法性":如果影视内容提供商没有授权“云手机”平台使用其版权内容,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2. "内容来源":如果“云手机”平台提供的影视内容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那么即使平台声称是免费提供,也可能面临法律诉讼。
3. "商业模式":如果“云手机”平台通过免费提供影视内容吸引用户,进而通过其他方式盈利,如广告、增值服务等,这可能会被视为合法的商业策略,但如果盈利模式直接侵犯了版权,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法院的判决通常会有以下几种可能:
- "认定侵权":如果法院认为“云手机”平台未经授权使用版权内容,可能会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可能要求赔偿版权所有者的损失。
- "不构成侵权":如果法院认为“云手机”平台的使用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或符合某种版权豁免条款,则可能不会认定侵权。
- "其他判决":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可能会做出其他类型的判决。
总之,法院的判决将取决于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于用户来说,理解版权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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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充值、无需会员,用了这个“云手机”平台就能免费看影视剧,平台这样做是否构成侵权?近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涉及“云手机”平台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法院提醒,企业在研发、运用“云技术”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遵循技术标准和规范,在确保数据安全和保护用户权益的同时,积极防范技术应用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切勿心存侥幸突破法律红线,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据悉,A公司是一家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运营一款名为“某云手机”的虚拟手机平台。该平台为用户提供与实体手机相同的软件展示、下载、应用及管理等功能,同时将手机的数据处理和存储功能转移到云端服务器。用户可通过互联网访问远程服务器上运行的智能手机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A公司为增加平台吸引力,会自行上架部分软件到“某云手机”平台供用户下载使用。

2023年8月,B公司发现“某云手机”上的“AA影视”APP未经授权,免费提供多部B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供用户在线观看及下载。B公司认为,“AA影视”APP由A公司自行上传至“某云手机”平台,A公司作为应用程序提供者,其行为侵犯了B公司合法权益,构成直接侵权,遂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60万元。

A公司辩称,“AA影视”APP由案外人运营和持有,与A公司无关,涉案七部影视作品是由“AA影视”APP提供给用户的,并非由A公司提供。A公司只是将“AA影视”APP从网络上下载后上传至“某云手机”平台,A公司并未从“AA影视”APP提供的影视作品中获取直接经济利益,且A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刻下线涉案软件,已尽到事后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双方争议焦点为:A公司自行上架“AA影视”APP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构成何种侵权?

首先,B公司经独家授权,享有涉案七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AA影视”APP未经授权向公众提供B公司享有权利的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作品,“AA影视”APP侵犯了B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某云手机”平台上的“AA影视”APP与互联网上多个版本的“AA影视”软件包名(“包名”是用于应用程序名称的唯一标识,不同应用程序包名不同)相同,足以证明涉案“AA影视”APP与互联网上的“AA影视”软件系同一开发者。另经查询IP地址,互联网上“AA影视”软件的IP地址归属地为境外,运营商为境外公司。而A公司作为中国公司,没有证据显示A公司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涉案作品,故法院对A公司关于“某云手机”平台中“AA影视”APP的来源为互联网,其未直接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内容的答辩意见予以采纳,法院认定A公司并非直接侵权行为人,不构成直接侵权。

其次,当前主流视频软件对最新上线的剧集等大多采用充值收费模式提供观看服务,A公司在“某云手机”平台宣传文案上宣称“能免费在线观看最新大片”,表明其对“某云手机”平台可能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存在放任的间接故意,其主动上架“AA影视”APP的目的,是为了增加“某云手机”平台的吸引力和竞争力。A公司该行为客观上扩大了“AA影视”APP的侵权范围,属于帮助侵权,A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鉴于A公司已下架侵权软件,法院综合考量涉案软件的下载数量、涉案影视作品的热度、B公司的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1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南山法院法官表示,“云手机”是一种基于云计算技术的新型通信应用,因其突破传统硬件限制、支持多终端跨系统访问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用户的关注和使用,但“云手机”应用场景可能触及著作权侵权、用户隐私泄露、数据安全隐患等法律风险。本案就是一宗因科技企业为追求竞争优势利用“云手机”平台帮助侵权的案件。法院在判定A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的同时,明确其作为平台应用分发者上传侵权软件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结合侵权情节对B公司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在维护原告著作权权益的同时,降低不合理高额赔偿对企业经营带来的影响。

文 | 记者 李艺戈 通讯员 陶瑜 胡旦

发布于 2025-05-28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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