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图解电影”侵权案宣判,开创影视衍生品版权保护新篇章

关于“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的宣判,以下是可能的情况概述:
1. "案件背景":这起案件涉及的是“图解电影”这一新兴的网络传播方式。一些个人或机构通过将电影内容进行截图、配文等方式进行二次创作,并在网络上传播。这种行为引发了关于版权、著作权等法律问题的争议。
2. "法院判决":根据报道,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做出了判决。以下是可能的判决结果:
- "侵权成立":法院认为,这些“图解电影”的行为侵犯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构成侵权。 - "赔偿金额":法院判决侵权方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 - "法律责任":法院还可能对侵权方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等。
3. "社会影响":这起案件的宣判对于网络传播、版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它提醒了广大网民,在网络传播过程中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 "后续发展":这起案件的宣判可能会引发更多的讨论和关注,进一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可能的情况概述,具体案件详情以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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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8月6日电(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陈璐)“图解电影”为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因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原告认为,自己花费巨额成本取得了涉案剧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在授权期内,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构成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却认为,自己仅为信息存储空间,图片属合理引用,并且“图解电影”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此外,图片集仅涉及剧集的第一集,对58集的总剧集来说是预告片,起到了宣传的作用。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法院分析,“图解电影”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被控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该行为落入涉案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争议之二在于被告是否直接实施了提供作品的行为,或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法院认为,即使涉案图片集由网络用户第三人上传,被告在明知影视类作品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不大可能授权给普通用户的情况下,仍设置网站专供普通用户提供影视资源图片集,吸引、教唆其实施上传行为,且与用户之间存在关于涉案图片集利益分享等紧密关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共同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

争议之三认为,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法院认为,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在本案中,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故不属于合理引用。同时,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

由于替代效应的发生,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相应市场份额将被对图片集的访问行为所占据。从市场角度看,以宣传为目的与以替代为目的的提供行为存在显著区别,涉案图片集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一般情况下难以激发观众进一步观影的兴趣,不具备符合权利人利益需求的观影效果,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所以,法院裁判结果:一、被告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二、驳回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此案是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明确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边界。

发布于 2025-06-01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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