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大学生网上传电影遭乐视起诉,9起案件判决赔偿近11万

兰州大学因学生在校网上传电影被乐视起诉的事件,最终涉及9起判决,共计赔偿金额近11万元。这起事件反映出网络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也揭示了高校在版权教育和管理方面需要加强的地方。
以下是这起事件的一些关键信息:
1. "事件背景":兰州大学学生在校园网上传电影,被乐视公司发现并起诉。
2. "涉及电影":涉及的电影包括《速度与激情》、《盗梦空间》等热门电影。
3.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兰州大学败诉,共计赔偿乐视公司近11万元。
4. "原因分析":这起事件反映出高校在版权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不足。一方面,部分学生版权意识淡薄,未经授权上传电影;另一方面,高校在版权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行为。
5. "启示":这起事件提醒我们,加强版权教育和管理至关重要。高校应加强对学生的版权教育,提高学生的版权意识;同时,加强校园网络管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总之,这起事件对高校版权教育和管理提出了警示,希望各高校能够引以为戒,加强版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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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记者 朱雷

因学生在兰州大学经营的网站上上传《画皮》《山楂树之恋》《观音山》等影片,侵犯乐视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兰州大学被乐视北京公司起诉至法院。5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分别维持9份一审判决,共判令兰州大学赔偿近11万元。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显示,5月31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公布9份兰州大学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9份判决书分别涉及《画皮》《山楂树之恋》在内的9部影片,均为乐视北京公司经授权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

9份判决书显示,乐视网发现兰州大学在其经营的网站向公众提供前述电影的下载服务。经审查确认,兰州大学经营的网站传播涉案影片,但乐视网从未许可兰州大学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

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乐视北京公司经授权取得涉案影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兰州大学作为涉案网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合法授权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涉案影片的下载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片侵害了乐视北京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9份判决结果均为:

一、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兰州大学赔偿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兰州大学赔偿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合理支出2200元;三、驳回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兰州大学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兰大称,该单位仅是系统的提供者,仅具有基本用户信息的维护功能,不具有上传视频的功能。该案视频均是学生自己创建群组,自己上传,完全自治。

二审法院认为,兰州大学主张其仅是该网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影片并非其上传,但其未能举证证明上传者的用户ID、上传时间、上传网址等信息,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此外,对于兰大提出的其他主张,也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注意到, 9起判决中兰州大学共计赔偿10.98万元。

责任编辑:崔烜

校对:刘威

发布于 2025-06-02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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