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院偷录大片被捕,偷录者获刑一年引发行业关注

这是一起涉及侵犯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根据中国法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同时,如果这种行为侵犯了商业秘密,还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因为在电影院里偷录院线大片,被认定为侵犯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因此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这体现了中国法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以及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严厉打击。
以下是一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知识:
1.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防止他人侵犯。
4. "侵犯知识产权的后果":根据中国法律,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能面临民事、行政和刑事处罚。
5. "维权途径":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总之,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护创新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我国法律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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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如果观众席上有光点,长时间内一直闪个不停,就说明可能有人在偷录……”近日,重庆市云阳县检察院检察官到辖区一家影城回访,影城负责人向检察官展示升级后的防偷录监控手段:“现在,监控后台实行4小时轮班制,巡查人员发现可疑人物会立即处置。”这一措施的建立,源于该院办理的一起涉电影版权网络侵权案。

2022年春节贺岁档期间,有网友发现,多部正在影院上映的热门影片,竟然都能在互联网上免费观看。这一情况很快引起了有关部门注意。经数字水印溯源分析发现,该盗版影片是从云阳一家国际影城里流出的。

2022年2月,接到线索后,云阳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随即开展调查,很快锁定了有重大嫌疑的童某,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6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云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童某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经查,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童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以个人购票方式进入影城观影,再使用数码相机偷录各大热门院线影片。之后,童某经过技术处理,将影片上传至网盘,再以1500元或2000元包月的方式售卖给湖南、湖北、黑龙江等多地的私人影院。“拿到这些资源后,私人影院老板以低价观影为噱头吸引顾客办理会员卡,然后在影院包房进行点映。”办案检察官张瀚介绍。

办案过程中,张瀚发现,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虽然有童某的供述及微信交易明细,但并未一一查实买家的实际身份,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寻找到突破口,张瀚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200余条交易记录进行多次筛查去重,发现微信名“市民吴先生”“艾米私影”等微信好友与童某联系颇为密切,且交易记录中有多笔转账记录与童某供述的包月费用相同,很可能就是买家。

于是,张瀚再次对童某进行讯问,将34条疑似交易记录逐一证实。据此,云阳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引导其对上述交易记录所涉第三方平台流水和银行卡流水逐条梳理,查明买家信息并取证。

最终,公安机关陆续找到18个买家,调取了童某盗录影片时的购票记录,并扣押了其数码相机等作案工具,逐步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经查,童某共非法获利5万余元。

在被监视居住期间,童某仍不收手,又偷录影片并贩卖获利2000元。云阳县检察院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对其实施逮捕。该院还将查证属实的私人影院违法线索向外省有关部门移送,方便展开后续调查和处理。

2022年12月,经云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45万元以及作案工具。童某不服,提出上诉。今年2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记者:满宁 陈燕 武佳佳

发布于 2025-06-09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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