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上海高夫涉嫌侵权电影大圣归来角色形象,一审被判败诉!

这是一则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新闻快讯。以下是对该事件的简要分析:
"事件概述:" 上海高夫公司因使用电影《大圣归来》中的孙悟空和江流儿形象,被诉侵犯著作权。经过一审审理,上海高夫公司败诉。
"法律分析:" 1. "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电影《大圣归来》中的孙悟空和江流儿形象作为作品的一部分,其著作权归电影制作方所有。
2. "商标侵权":如果上海高夫公司使用这些形象作为商标或与商标相关的标识,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3. "不正当竞争":如果上海高夫公司的行为对电影《大圣归来》的发行或市场造成了不利影响,也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上海高夫公司败诉,意味着法院认定其行为侵犯了电影《大圣归来》中孙悟空和江流儿形象的著作权。
"影响:" 此案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提醒企业在使用知名作品形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原创者的知识产权。同时,也保护了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
"后续可能": 上海高夫公司可能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此外,该案也可能引发对类似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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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网产经讯 10月12日,财经网产经由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北京燕城十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高夫化妆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含有侵权内容的产品包装、宣传物料及宣传视频,并赔偿北京燕城十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8万元。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电影《西游记之大圣归来》中的角色形象对应的外部形象特征虽然在影片的不同场景、不同情节下以不同的形态和神态展现,但其每一部分的特征始终未变,未改变相应美术作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创造出新的形式的作品,而仍属于利用线条、图案、色彩等表现手法形成的具有人物造型艺术的美术作品,而该美术作品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故燕城十月公司有权作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提起本案诉讼。

涉案商品在外包装上使用电影《西游记之大圣归来》中孙、江流儿、白龙的角色形象,在宣传页面中使用孙、江流儿、白龙、安心、道具孙手偶的角色形象,在宣传视频中使用孙、人形混沌的角色形象,虽配合使用“洗净凡尘”“恒泽傲世”“涌润天下”“固守澄心”“伏龙吟水”等宣传语,但并非对《西游记之大圣归来》电影作品的整体使用,故仍应落入燕城十月主张的美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家化公司在涉案商品外包装、宣传页面和宣传视频中的使用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了燕城十月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和改编权。高夫公司是微信公众号“gf高夫”的帐号主体,其在发布文章中使用涉案产品图片的行为,侵犯了燕城十月公司的复制权。

家化公司、高夫公司侵犯了燕城十月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燕城十月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家化公司停止使用含有侵权内容的产品包装、宣传物料和宣传视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另据天眼查显示,北京燕城十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高夫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二审处于案件程序进展中,开庭日期2021年4月20日。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图片来源:天眼查截图

发布于 2025-06-17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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