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五莲县撤销对体罚学生受到重罚的杨老师的追加处分?
快评:撤销不当处罚,理所当然;调往更好的学校,依据何在?——五莲县撤销对体罚学生的杨守梅老师的追加处分
2019年4月29日,五莲二中的杨守梅老师,因学生“逃课”(或迟到后被老师要求在教室门口反省,私自离开到操场玩耍),对学生施加体罚。而体罚的具体细节,一份通报说是“用课本抽打”,另一份通报说是“让学生蹲在地上,用课本抽打、脚踢等实施体罚、批评教育十多分钟”,“一名学生家长到校发现孩子脸部、颈部、腿部等多处红肿”“随即报警”。
随后,五莲县二中在7月2日,对杨守梅老师做出了处理决定:
1.对杨守梅予以停职一个月。
2责成杨守梅向当事学生和家长赔礼道歉,并书面向学校做出深刻检查。
3取消杨守梅2019年度评优树先资格,该年度师德考核为不合格。
4。给予杨守梅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12个月)。
5责成杨守梅承担李文清的诊疗费等合理支出。
但随后,五莲县教体局对杨守梅老师进行了“扣奖励性绩效工资”“解除聘用合同”“纳入征信黑名单”的“三连击”(见下图):

一份处罚决定,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五莲县教体局作出的处罚过重,缺乏依据,作为最高级别的媒体“人民网”也发文表示担忧“其他教师更不敢、不愿管学生了怎么办”?
面对汹涌的舆论,五莲县发布情况通报“五莲县教体局已撤销对杨老师追加处理决定”(见下图)。根据该通报,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内容:
一是县委、县政府对教体局、学校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
二是教体局已撤销追加处理決定;
三是根据涉事老师个人意愿,已将其从原学校调往五莲一中。
四是将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维护好师生合法权益。
那么,这样的处理,有是否合法合规呢?
第一,撤销对教师的过重体罚,纠偏纠误,理所当然
在网络上,我没有查阅到五莲县或者五莲二中有关师德的处罚规定,但依据三水三心所在区域的相关规定来看,学校的处理,是适当的,而五莲二中校级领导所做出的扣罚自己薪酬的决定,也持赞赏态度。
但五莲教体局的“三连击”,除了第一条,可能有依据之外,其他的两条,没有任何依据:
一是解聘。依据《教师法》第37条只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该条还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两名学生,经司法鉴定,属于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范畴。而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必须是两个条件: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但事实上,杨守梅老师体罚属实,却并没有“经教育不改”——也就是说,如果下次再出现,就可以视为“经教育不改”。
二是“纳入征信黑名单”。我们不知道五莲县是否建立起了教师征信黑名单制度,但一般而言,所谓的“信用信息评价”,指的是“以一套相关指标体系为考量基础,标示出个人或企业偿付其债务能力和意愿的过程”(据360百科)。将体罚学生的老是纳入这个评价,完全让人不知所云。后来,五莲教体局解释说是“社会信用等级降级,5年内不得参加评先树优”——体罚学生就要降低“社会信用等级”,这依据的是什么?
难道,因为体罚学生,贷款买房都不行?
所以,五莲县教体局做出的“解聘”“纳入征信黑名单”的决定,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理当被撤销。
第二,将体罚学生的老师调往更好的学校,在传递什么讯息?
关于体罚学生,一直以来,都颇受争议。特别是在一线的教师,面对那些说破天都不见有丝毫改变的学生,很多时候,只能采取暂时控制其行为甚至施加一些身体措施,才能维持正常的或者基本的教育教学秩序!
所以,即使各种法律法规合适的规范都有“禁止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规定。一项规定,经历数十年,还不能完全落实,“体罚学生”的现象,治理了几十年也不能彻底杜绝,这背后,是有深刻的原因的。
国家已经认识到了这个问题,正在思考出台对学生实施惩戒的细则,这无疑是对当前教育的一种纠偏。
但不管怎么说,在目前的法治背景下,体罚学生,肯定是违法的!
违了法,肯定是应该受到处理的!
也就是说,杨守梅老师体罚学生造成轻微伤,这一行为,必须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才是依法治教的体现!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杨老师是一个优秀老师,我们从她曾经获得的许多荣誉,可见一斑。我仔细阅读了据说是杨老师的学生所写的回忆文章,里面“瘦弱的杨老师背起学生”的细节,感人至深。
但错了就是错了,错了就要受到惩罚——只是,除非是罪大恶极,否则,我们都应该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再说了,一个老师,体罚学生,其出发点和目的,不就像父母教育孩子一样吗?
可这一次,五莲县“根据杨老师的意愿”,将杨老师从五莲二中调往五莲一中的决定,却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我在网络上查询,五莲一中是“山东省十佳学校”,肯定比五莲二中条件更好,地位更高。老师犯错了,还可以钓到更好的学校,这又是什么梗?
五莲县想借此传递什么讯息?
难道,体罚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