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2017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下称《报告》),这是该中心第6次发布年度报告。《报告》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上传的所有刑事裁判文书,筛选出2319件企业家犯罪案例作为分析样本。
《报告》统计发现,统计年度中,企业家犯罪2481次。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数为375,民营企业家犯罪数为2106。共涉及犯罪企业家2292人,其中,国有企业家人数为308,民营企业家人数为1984。

(2017年国有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犯罪数量和比例 数据来源:《2017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下同)
《报告》指出,2017年企业涉罪名总数为84个,其中,国有企业家涉及29个罪名,民营企业家共涉及75个罪名。
企业家犯罪的前十名高频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合同诈骗罪,贪污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
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15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337次)是触犯频次最高的两个罪名,也是民营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两个罪名。
《报告》分析发现,在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企业家群体中,男性远高于女性,30-69岁是高发年龄段,初中以上学历占大多数。在职务上,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在企业所在市经济发展程度方面,二线、三线、四线及以下城市居多。在发案环节上,主要集中于融资活动以及日常经营活动。
对于国有企业家,受贿罪(136次)、贪污罪(77次)、挪用公款罪(46次)则是排名前三位的高频次犯罪,其中受贿罪的频次及其所占比例远高于其他犯罪。这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逐渐完善的情况下,收受贿赂已经取代贪污成为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最主要的形式。

“当下需要有效防控企业家刑事风险,这其中有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要顺应国家与社会的更高要求与期待的问题,也有相关政策如何调整,相关法律如何完善,相关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如何正确执行和实施政策法律的关系问题。”在4月21日的报告发布会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说。
《报告》还列出了2017年度企业家犯罪十大案例,其中包括:赵少麟、赵晋父子行贿案,腾信行贿案,黄鸿明行贿万庆良、钟金松案,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京信公司行贿罪案,“e 租宝”非法集资案,曲龙“职务侵占案”,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受贿案,原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董事长郭海案,中铁十六局肖家洼煤矿铁路专用线项目经理刘某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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