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听的歌曲,好看的电视剧,一些却要收费,你觉得这合理吗?
这个问题涉及到文艺作品制作过程产生的成本、如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精神食粮的价值以及对创作者的尊重等几个方面
一 首好歌的创作流程
词作者先创作歌词——曲作者谱曲——制作伴奏音乐(或乐手演奏)——歌手演唱——录音——播出或发行。
这里的每个环节缺一不可,否则就是半成品。录好以后,少数幸运的作品会通过这样几个优质渠道发行推广。
1 央视《春晚》,地方台《春晚》。
2 影视剧插曲,那些年流行的片头片尾曲
3 推出歌曲专辑
4 电台《每周一歌》《音乐排行榜》
这些平台成功率都很高,一旦推广出去,获益最大的是歌手,作为歌曲的主创人,收益平平。
二 影视作品流程
编剧——制片人(投资方)——导演——摄像——主演——群演——美工服化道——后期制作配音——发行推广——放映或播出等等。
一部剧火了,收益最大的依然是演员。
《亮剑》作者 都梁
三 关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
那么毫无疑问,歌曲、影视作品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四 精神食粮是不是该用价值去体现(这个问题有待商榷讨论)
首先文艺作品和生活类产品不同,那是必需品,不给钱就不能使用。
文艺作品,属于精神食粮。
我们听歌和看电影的惯例,从小是这样的:
听歌就是通过收音机,收音机播啥就听啥学啥,收音机直到今天也不收费,可能也无法收费。
看电影也不花钱(广大农村牧区都是放映队文化下乡,乌兰牧骑演出更是从不收费)
开始电视也不收费,央视一套二套地方台都是免费的。
后来有了有线电视,有了网络,就开始收年费了,有部分好节目也开始收费了。
五 无论如何,应该提倡对创作者的尊重
当然,优秀精神食粮的创作者(包括歌曲,影视作者),是各个历史时期的宝贵财富,应该受到尊重和推崇。
说个笑话儿,石祥写过一首《十五的月亮》,当时领了十六元的稿费,词作家张藜老师听到之后,就写了一首《十五的月亮十六圆》,也许这两首歌之间,并没有啥联系,但说明了歌曲作词和演唱者之间价值的巨大差距。
尊重原创,尊重作者,尊重作品,也是一种美德。
说实话,说了这么多,也很难把这个问题解答完美,就歌曲创作而言,有体制内的(专业就是词曲创作),有业余兼职爱好的,我了解还有以写词为生的。不管怎样,付出的劳动,就应该有收获。
总之,时代发展到今天,各种法规、规则、制度应该是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细化了。
如果我们的网络收费,能够真正考虑到原创作者的劳务补助,重视知识产权,我们举双手赞成!
一家之言,敬请业内各位专家老师点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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