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听的歌曲,好看的电视剧,一些却要收费,你觉得这合理吗?

这个问题涉及到文艺作品制作过程产生的成本、如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精神食粮的价值以及对创作者的尊重等几个方面

一 首好歌的创作流程

词作者先创作歌词——曲作者谱曲——制作伴奏音乐(或乐手演奏)——歌手演唱——录音——播出或发行。

这里的每个环节缺一不可,否则就是半成品。录好以后,少数幸运的作品会通过这样几个优质渠道发行推广。

1 央视《春晚》,地方台《春晚》。

2 影视剧插曲,那些年流行的片头片尾曲

3 推出歌曲专辑

4 电台《每周一歌》《音乐排行榜》

这些平台成功率都很高,一旦推广出去,获益最大的是歌手,作为歌曲的主创人,收益平平。

二 影视作品流程

编剧——制片人(投资方)——导演——摄像——主演——群演——美工服化道——后期制作配音——发行推广——放映或播出等等。

一部剧火了,收益最大的依然是演员。

《亮剑》作者 都梁

三 关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

那么毫无疑问,歌曲、影视作品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四 精神食粮是不是该用价值去体现(这个问题有待商榷讨论

首先文艺作品和生活类产品不同,那是必需品,不给钱就不能使用。

文艺作品,属于精神食粮。

我们听歌和看电影的惯例,从小是这样的:

听歌就是通过收音机,收音机播啥就听啥学啥,收音机直到今天也不收费,可能也无法收费。

看电影也不花钱(广大农村牧区都是放映队文化下乡,乌兰牧骑演出更是从不收费)

开始电视也不收费,央视一套二套地方台都是免费的。

后来有了有线电视,有了网络,就开始收年费了,有部分好节目也开始收费了。

五 无论如何,应该提倡对创作者的尊重

当然,优秀精神食粮的创作者(包括歌曲,影视作者),是各个历史时期的宝贵财富,应该受到尊重和推崇。

说个笑话儿,石祥写过一首《十五的月亮》,当时领了十六元的稿费,词作家张藜老师听到之后,就写了一首《十五的月亮十六圆》,也许这两首歌之间,并没有啥联系,但说明了歌曲作词和演唱者之间价值的巨大差距。

尊重原创,尊重作者,尊重作品,也是一种美德。

说实话,说了这么多,也很难把这个问题解答完美,就歌曲创作而言,有体制内的(专业就是词曲创作),有业余兼职爱好的,我了解还有以写词为生的。不管怎样,付出的劳动,就应该有收获。

总之,时代发展到今天,各种法规、规则、制度应该是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细化了。

如果我们的网络收费,能够真正考虑到原创作者的劳务补助,重视知识产权,我们举双手赞成!

一家之言,敬请业内各位专家老师点拨、指导。

野骆驼原创作品 图片源于网络

发布于 2024-03-21 22:49
收藏
1
上一篇:女演员牛萌萌吸毒,你对这种事有何感想? 下一篇:没有了